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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2民初197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李向晖与中国互联网新闻中心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向晖,中国互联网新闻中心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2民初19776号原告:李向晖,男,1975年10月1日出生号湘江世纪城融江苑2栋2103房。委托诉讼代理人:靳锴,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可,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互联网新闻中心,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百万庄**号。法定代表人:王晓辉,总编辑。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英琴,女,北京互联网新闻中心员工。原告李向晖诉被告中国互联网新闻中心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5日立案。原告李向晖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向晖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向晖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向晖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闻汉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 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