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522民初19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李万庆与张海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万庆,张海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522民初1999号原告:李万庆。被告:张海波。原告李万庆与被告张海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李万庆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万庆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万庆负担。审判员 朱学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卫晋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