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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522民初19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李万庆与张海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万庆,张海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522民初1999号原告:李万庆。被告:张海波。原告李万庆与被告张海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李万庆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万庆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万庆负担。审判员  朱学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卫晋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