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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民终28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毕静与季宏权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季宏权,毕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民终28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季宏权,无业。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毕静,个体工商户。上诉人季宏权因与被上诉人毕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830民初8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经本院审查,一审法院向上诉人发出上诉费催缴通知,限其在规定期限内��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上诉费。本院认为,上诉人季宏权提出上诉后,未在一审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费,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季宏权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业友代理审判员  刘 弘代理审判员  吴志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徐竹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