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82执24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姜某等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姜某,王某丙,王某丁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82执2411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甲。被执行人王某乙。被执行人姜某。被执行人王某丙,被执行人王某丁,1969年8羽绒8日生。申请执行人王某甲与被执行人王某乙、姜某、王某丙、王某丁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082民初4567号民事调解书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荣成市国土资源局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082民初456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执行费50元,由申请执行人王某甲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 国 强审判员 宁 小 杰审判员 于 海 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静存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