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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9004民初23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曹学英与许红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学英,许红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9004民初2399号原告曹学英。被告许红芳。委托代理人胡学华,系被告许红芳的公爹。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学英与被告许红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曹学英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许红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曹学英在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学英撤回对被告许红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曹学英负担。审 判 长  黄 超审 判 员  刘耀华人民陪审员  余泽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周 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