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9004民初23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曹学英与许红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学英,许红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9004民初2399号原告曹学英。被告许红芳。委托代理人胡学华,系被告许红芳的公爹。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学英与被告许红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曹学英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许红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曹学英在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学英撤回对被告许红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曹学英负担。审 判 长 黄 超审 判 员 刘耀华人民陪审员 余泽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周 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