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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02执9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石红燕与曹清萍、李庆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红燕,曹清萍,李庆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02执997号申请执行人石红燕。被执行人曹清萍。被执行人李庆德。关于石红燕与曹清萍、李庆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5日作出的(2015)河新民初字第06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内容为:被告曹清萍、李庆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石红燕借款6万元,并支付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5年9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因被执行人曹清萍、李庆德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石红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7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曹清萍、李庆德名下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并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后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和解履行协议。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和解履行协议,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河新民初字第069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刘 淼审判员 何友成审判员 嵇淮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司 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