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民终76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平洲支行与吕泳红、黄伟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吕泳红,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平洲支行,黄伟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民终76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吕泳红,女,1974年2月28日,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平洲支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平洲南港大道建委侧,组织机构代码89377739-3。负责人:陈春林,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文煜,广东宝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美美,广东宝慧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黄伟明,男,1970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上诉人吕泳红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平洲支行、原审被告黄伟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5民初21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提出上诉后未预交本案上诉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经本院向其送达《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仍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本案上诉费,应视为对自己上诉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吕泳红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黄 军审判员 侯旭东审判员 杨卫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敏君第1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