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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民终148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黄履福与李伟强民间借贷纠纷2016民终14807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伟强,黄履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终148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伟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履福。上诉人李伟强因与被上诉人黄履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44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依法委托越秀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4日向上诉人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单》,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内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李伟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姜耀庭审判员  罗红燕审判员  刘贤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邓少珍谢春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