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民终148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黄履福与李伟强民间借贷纠纷2016民终14807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伟强,黄履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终148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伟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履福。上诉人李伟强因与被上诉人黄履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44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依法委托越秀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4日向上诉人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单》,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内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李伟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姜耀庭审判员 罗红燕审判员 刘贤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邓少珍谢春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