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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81民初94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何春方与江阴广昊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春方,江阴广昊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81民初9483号原告:何春方,男,1962年1月1日生,汉族,住江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刚,远闻(江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阴广昊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临港新城夏港街道中央商务区珠江路198号14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6925790918。法定代表人:陈剑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亚,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刚,该公司职员。原告何春方与被告江阴广昊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立案。原告何春方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春方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春方撤诉。案件受理费52050元,减半收取26025元(原告何春方已全额预交,本院予以退还26025元),由原告何春方负担。审 判 长  夏明丰审 判 员  李 峰代理审判员  田 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燕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