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民辖终2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行唐县悦达运输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行唐县悦达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民辖终2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6号保险大厦。负责人:王翔,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行唐县悦达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行唐县刘七里峰村。法定代表人:习建雷,该公司经理。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石家庄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行唐县悦达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行唐悦达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2016)冀0624民初73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本案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由上诉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规定,该类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由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受理。请求依法撤销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2016)冀0624民初732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被上诉人未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被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索赔发生纠纷提起的民事诉讼,为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据被上诉人在原审人民法院提交的道路运输证可以证实本案涉案车辆为运输工具,且阜平县公安交通管辖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本案事故发生地为河北省阜平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一条“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作为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据此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曹文英审 判 员 王 洛代理审判员 冯志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庄海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