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6执1648号
申请执行人:凤阳县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住所地安徽省凤阳县。
被执行人:顾玉美,女,1969年2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凤阳县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申请执行顾玉美自然资源行政非诉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凤行非审字第00024号行政裁定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故本院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凤阳县人民法院(2016)凤行非审字第00024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胡之水
审 判 员 马世卫
审 判 员 于文峰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理
书记员 欧丽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