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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1民初86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与谢名伟、宋淑慧、青岛凯丰恒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谢名伟,宋淑慧,青岛凯丰恒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1民初8618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住所地青岛市胶州市。主要负责人:耿烨,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宏,山东海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名伟,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宋淑慧,女,汉族,住胶州市。被告:青岛凯丰恒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法定代表人:宁义波,总经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与被告谢名伟、宋淑慧、青岛凯丰恒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534元,减半收取2767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负担。审判员  周建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宋诚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