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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21执22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魏某星与被执行人胡某之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某星,胡某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621执22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魏某星。被执行人:胡某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魏某星与被执行人胡某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虽已查封被执行人胡某之拥有的湘岳阳挖1598号采沙船一艘,但申请执行魏某星至今未申请处置查封船舶,本案再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戴清波审判员  昌小勇审判员  杨喜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陶珍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