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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225民初6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罗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封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225民初614号原告罗某,女,汉族,广东省连南瑶族自治县人,住广东省封开县。身份证号码:×××1724。被告陈某,男,汉族,广东省封开县人,住广东省封开县。身份证号码:×××1711。原告罗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二〇一六年九月五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某经本院送达开庭传票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罗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准予原告罗某与被告陈某离婚;2.本案诉讼费用原告罗某自愿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罗某与被告陈某于2003年10月在广州自行相识,双方于××××年××月××日在封××镇人民政府民政办自愿登记结婚。双方婚后没有生育子女。自从被告陈某的父亲去世后,双方因为2000元的事情经常争吵,虽然没有动手打架,但被告陈某对原告不管不顾,原告生病住院被告陈某从不过问。每当双方发生争执,被告陈某都赶原告离家。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望法院判如所请。被告陈某在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限内没有提交任何证据及书面答辩意见为其辩解。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罗某与陈某系自行相识、谈婚,双方于××××年××月××日在封××镇人民政府民政办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没有生育子女,没有夫妻共同财产及共同债权、债务。由于罗某与陈某性格不合,双方在婚姻家庭生活过程中经常发生争吵。2009年下半年,罗某与陈某再次发生争吵,致使罗某返回娘家居住,双方开始分居。对于以上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对罗某提交的证据及证明的事实,本院作如下认定:1.对于罗某提交的居民身份证证明其诉讼主体资格,本院予以采信。2.对于罗某提交的户籍证明其家庭关系的情况,本院予以采信。3.对于罗某提交的婚姻登记证明证实其婚姻关系,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罗某与被告陈某虽系自愿登记结婚,但双方因性格不合在婚姻家庭生活过程中经常发生争吵,致使原告罗某离家已有十年,期间双方缺少必要的沟通、交流,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已经淡化。该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罗某坚持离婚诉请,其与被告陈某已无和好的可能。经征询被告陈某的意见,其本人同意离婚,认定原告罗某与被告陈某之间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原告罗某提出的离婚诉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情形,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陈某经本院送达开庭传票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及举证、质证的权利,本院可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罗某与被告陈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罗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臧运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欧康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