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02执22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赫立琴追缴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赫立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02执2292号被执行人:赫立琴,女,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2014)红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赫立琴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存款,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郝玉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明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