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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民终130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朱天海与广州东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2016民终13008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东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朱天海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终130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东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法定代表人:何建梁,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开欣,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天海,住湖南省汨罗市。委托代理人:彭耀洲,广东易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康娟,广东易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广州东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朱天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16)粤0114民初31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广州东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又以同意原审判决为由,于2016年10月24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广州东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州东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728元,减半收取364元,由上诉人广州东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怡审判员 余 盾审判员 李 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邓安达游瑞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