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26执5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郭光霞与王允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26执529号申请执行人:郭某,女,汉族,1976年12月05日生,现住吴起县。被执行人:王某,男,汉族,1982年10月29日生,现住吴起县。本院在执行郭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郭某于2016年09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5)吴起民初字第00294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即由被执行人王某将女儿王诗卓交由申请执行人郭某抚养。本院于2016年09月27日立案执行,并于2016年09月28向被执行人王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相关义务并缴纳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某于2016年10月24日将王诗卓交由申请执行人郭某抚养并缴纳了执行费50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5)吴起民初字第0029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生龙代理审判员 梁志喜执 行 员 高登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马若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