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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03民初13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与史周欢、新乡市嘉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史周欢,新乡市嘉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王永佳,曹宗秋,许振峰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拟文稿纸签发核稿拟稿人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03民初1335号原告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空港经济区保航产业支持中心645GG03房间,组织机构代码证:30043024-8法定代表人阎会凯,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付斌,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张建辉,该公司员工被告史周欢,男,汉族,1987年09月09日出生,住新乡市,被告新乡市嘉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新乡市红旗区金穗大道与107交叉口东北角马村,组织机构代码证:39570450-3法定代表人史周欢,身份证号:410922198709095837,该公司法人被告王永佳,女,汉族,1986年12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卫辉市,被告曹宗秋,男,汉族,1985年03月11日出生,住新乡市,被告许振峰,男,汉族,男,汉族,1983年02月05日出生,住山东省莘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史周欢、新乡市嘉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王永佳、曹宗秋、许振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1600元,由原告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谢红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 李 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