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81执3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桐城农村合作银行文昌支行与荣桂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桐城农村合作银行文昌支行,荣桂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81执388号申请执行人:桐城农村合作银行文昌支行,住所地桐城市文昌街道石河村青年组。负责人:占克其,支行行长。被执行人:荣桂珍。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27日作出的(2010)桐民二初字第055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5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分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桐城市人民法院(2010)桐民二初字第055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向东审判员 甘少林审判员 齐 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占正武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