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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州执字第3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郭华与郑丽娟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华,郑丽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

全文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州执字第336号申请执行人郭华,男,1966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个体户,住安徽阜阳市颍东区杨楼孜镇王小村郭庄。被执行人郑丽娟,女,1970年8月8日出生,汉族,阜阳市人,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清河东路。本院依据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州民一初字第197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4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郑丽娟名下的皖K255**号车辆。限其三日内履行义务,逾期不履行,将查封(扣押)的车辆依法拍卖、变卖或折价抵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员  吴万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谷晓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