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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上溪商初字第167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徐庆平与张伟星、朱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庆平,张伟星,朱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上溪商初字第16701号原告:徐庆平,男,1973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告:张伟星,男,197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告:朱青,女,1983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庆平诉被告张伟星、朱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庆平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朱青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庆平撤回对部分被告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庆平撤回对被告朱青的起诉。审 判 员 项孟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金宴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