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38民初17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巫溪支行与李兴金,李善福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巫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巫溪支行,李兴金,李善福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8民初171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巫溪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巫溪县柏杨街道春申大道2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8451905255T。法定代表人邓华,系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少镜,系该支行职员。被告:李兴金,男,1981年3月27日出生,汉族,粮农,住重庆市巫溪县。被告:李善福,男,195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粮农,住重庆市巫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巫溪支行与被告李兴金、李善福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巫溪支行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巫溪支行自愿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巫溪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41.00元,依法予以免收。代理审判员 钟华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向得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