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1民初70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左增田与冯建军、訾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增田,冯建军,訾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1民初7041号原告左增田,男,1958年3月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榆林市。被告冯建军,男,1971年11月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榆林市。被告訾丽,女,1973年11月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榆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左增田与被告冯建军、訾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左增田以被告冯建军、訾丽拒不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0万元及利息为由,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告冯建军、訾丽共有的位于神木县神木镇阳崖路南神东电力公司**号楼*单元***室房屋一套(产权证号:*****)一套及被告冯建军所有的陕******现代越野车一辆予以查封,并提供左增田、白秀兰共有的位于神木县神木镇四完小南侧农行家属楼*幢****号房屋一套(产权证号:********)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为防止被告冯建军在诉讼期间转移、隐匿、毁损财产,避免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原告左增田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冯建军、訾丽��有的位于神木县神木镇阳崖路南神东电力公司**号楼*单元***室房屋一套(产权证号:*****)。二、查封被告冯建军所有的陕******现代越野车一辆。三、查封原告提供担保的左增田、白秀兰共有的位于神木县神木镇四完小南侧农行家属楼*幢*****号房屋一套(产权证号:********)。四、查封期间内,财产所有权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也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因财产所有权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其承担责任。五、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车辆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尚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