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6刑初60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庞红强、董亮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轻刑快审专用)(2016)粤0306刑初6068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适用程序简易程序被告人信息被告人庞某 ,男,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邓州市。辩护人彭成,系广东鹏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董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邓州市。上述二被告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5月1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于2016年6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指控意见公诉机关根据深宝检刑诉〔2016〕61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庞某、董某犯故意伤害罪。辩护意见被告人庞某、董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辩护人提出从轻辩护意见。查明事实2016年5月12日22时许,被告人董某、庞某因弟弟董某(案发后下落不明)被毛某殴打,故来到西乡街道勒竹角怡富通工业园找毛某理论,双方发生冲突,后互相殴打。经鉴定,毛某被打成轻伤二级,董某、庞某被打成轻微伤。案发后庞某、董某赔偿了被害人毛某34000元,毛某对其二人出具了谅解书。2016年5月14日,二被告人自行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本院意见被告人庞某 董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二被告人自首、被害人存在一定过错、赔偿谅解从轻处罚。判 决一、被告人庞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6年5月14日起至2016年11月13日止);二、被告人董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6年5月14日起至2016年11月13日止)。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吴 海 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吴 霞(兼)书 记 员 代 盼 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