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信民二初字第1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江西博能上饶线材有限公司与永康市西城骏图漆包线经营部、冯丽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博能上饶线材有限公司,永康市西城骏图漆包线经营部,冯丽英,浙江凯恒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信民二初字第175号原告江西博能上饶线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温显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林上鑫,该公司法务部主任,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周雪芳,该公司法务部职员,特别授权。被告永康市西城骏图漆包线经营部。负责人冯丽英,该公司经理。被告冯丽英。被告浙江凯恒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荣献,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博能上饶线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永康市西城骏图漆包线经营部、冯丽英、浙江凯恒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以三个被告暂时无可执行财产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博能上饶线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600元,减半收取5,3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叶丽萍审 判 员 郑沪萍人民陪审员 杨文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吕心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