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203执15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余建文与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建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03执1514号申请执行人余建文,男,1959年11月18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西柳州市鱼峰区。被执行人潘海凤,女,1986年5月3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西柳州市柳南区。被执行人韦云逸,男,1981年9月20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西柳州市柳南区。本院在执行余建文与潘海凤、韦云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潘海凤、韦云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潘海凤、韦云逸在有关单位的存款人民币17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严敬军审 判 员 覃汉云代理审判员 谢祥兵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冯旭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