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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03执15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余建文与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建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03执1514号申请执行人余建文,男,1959年11月18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西柳州市鱼峰区。被执行人潘海凤,女,1986年5月3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西柳州市柳南区。被执行人韦云逸,男,1981年9月20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西柳州市柳南区。本院在执行余建文与潘海凤、韦云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潘海凤、韦云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潘海凤、韦云逸在有关单位的存款人民币17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严敬军审 判 员  覃汉云代理审判员  谢祥兵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冯旭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