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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21执4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芜湖县顺风物资有限公司与钱小兵、杨晨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芜湖县顺风物资有限公司,钱小兵,杨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21执480号申请执行人:芜湖县顺风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县。法定代表人:赵孝东,总经理。被执行人:钱小兵,男,1980年10月26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被执行人:杨晨,男,1978年10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芜民二初0022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杨晨在芜湖福晨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206万元股权。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茂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璐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