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402执10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白银市白银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吴天龙、张文娟借、李俊、武喜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银市白银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吴天龙,张文娟,武喜娟,李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402执1004号申请执行人白银市白银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占文,系该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被执行人吴天龙。被执行人张文娟。被执行人武喜娟。被执行人李俊。白银市白银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吴天龙、张文娟借、李俊、武喜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做出的(2016)甘0402民初76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吴天龙、张文娟、李俊、武喜娟的银行存款。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吴天龙、张文娟、李俊、武喜娟的收入。三、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吴天龙、张文娟、李俊、武喜娟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玉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何 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