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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8执35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余珊与刘明刚责令退赔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珊,刘明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08执3588号申请执行人余珊,女,汉族,1982年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被执行人刘明刚,男,1963年出生于重庆市渝中区,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重庆市南岸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余珊与被执行人刘明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渝0108刑初第652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华恒审 判 员  夏 文代理审判员  张金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细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