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02民初50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杜彬与冯耀奇、张立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彬,冯耀奇,张立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502民初5014号原告杜彬,男,汉族,无职业。委托代理人李彤书,女,蒙古族,无职业。被告冯耀奇,男,蒙古族,农民。被告张立强,男,蒙古族,农民。原告杜彬诉被告冯耀奇、张立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韩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彬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彤书、被告冯耀奇、张立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杜彬诉称,2016年1月25日被告冯耀奇以急需资金周转为由,由担保人张立强担保向原告杜彬借款人民币50000.00元。原告杜彬收到被告冯耀奇亲笔所写借据一枚,当天冯耀奇又在原告杜彬处借走3500.00元,并出具借据一枚。到期后经原告多次索要,二被告拒绝偿还,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冯耀奇偿还借款本金53500.00元,利息7383.00元,本息合计60883.00元。被告张立强对借款本息56900.00元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被告冯耀奇辩称,2016年1月25日我向原告借款50000.00元,约定2016年2月25日偿还,约定5分利,2500.00元是一个月的利息,还有1000.00元是我又借的,都一起打在里面了。钱我还完了,我都是按5分利给的,现在不能偿还了。被告张立强辩称,借钱属实,约定利息5分,但是冯耀奇还钱了,我不同意承担担保责任。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25日,被告冯耀奇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0.00元,被告冯耀奇为原告出具借据一枚,约定还款期限为2016年2月25日,双方口头约定月利息5分,被告张立强作为担保人在借据上签字按印。同日,被告冯耀奇向原告出具金额为3500.00元的借据一枚,双方口头约定月利息5分,没有约定还款期限。二被告针对该两笔借款分别于2016年4月14日偿还了1000.00元、于2016年6月14日偿还了50000.00元、于2016年6月14日偿还了4600.00元、于2016年7月1日偿还了5000.00元,共计60600.00元。另查明,原告主张的利息计算方式为:按月利率2.3%计算,借款53500.00元的自2016年2月25日至2016年8月25日期间产生的利息为7383.00元(53500.00元×2.3%×6个月)。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部分利息为:50000.00元×2.3%×6个月=6900.00元。原告杜彬主张被告冯耀奇偿还的借款本息合计为60883.00元(53500.00元+7383.00元)。为证明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及原告当庭出示的借据两枚,上述证据经二被告质证均无异议。被告冯耀奇出示内蒙古农村信用社(回单)一份、收据一枚、内蒙古农村信用社电子银行业务客户服务回单一份、中国农业银行内蒙古分行打款凭证一份,上述证据经原告质证对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关联性有异议,本院认为原、被告出示的上述证据,内容客观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能够证明原、被告主张的事实,本院对原、被告出示的证据均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由此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原告出示的证据能够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被告出示的证据亦能证明其在2016年7月1日之前总计偿还原告借款60600.00元,被告的证据能够证明被告已经履行了还款义务,因此原告与被告冯耀奇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已经不存在,故被告张立强无需承担保证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冯耀奇偿还借款本息、要求被告张立强承担担保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杜彬的所有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62.00元,减半收取681.00元,由原告杜彬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若一方拒绝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逾期申请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审判员 韩旭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