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124执2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王大军与赵世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孙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孙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大军,赵世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124执244号申请执行人王大军,男,1977年8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被执行人赵世平,男,1976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工人。申请执行人王大军与被执行人赵世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孙吴县人民法院(2016)黑1124民初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4月22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财产,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孙吴县人民法院(2016)黑1124民初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终结。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伟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何纯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