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24民初25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福建和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车桂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和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车桂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24民初2574号原告:福建和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龙腾南路旁业业安置小区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662805334L。法定代表人:邱富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赖菊招(原告公司员工),女,1975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武平县。被告:车桂连,女,成年,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武平县。原告福建和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车桂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福建和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福建和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车桂连已缴清全部物业费用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诉申请的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和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福建和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佩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钟卫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