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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13执16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高浩文、山东西能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浩文,山东西能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13执1648号申请执行人高浩文,男,生于1983年8月23日,汉族,住烟台市莱山区。被执行人山东西能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经济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78061265-6。法定代表人杨立群,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于大立,该公司员工。本院在执行高浩文与被申请执行人山东西能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执行标的9316.66及利息,未执行标的9316.66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提出恢复执行申请,该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次执行程序就此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鲁0113执1648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曹立新人民陪审员  郭 汝人民陪审员  刘 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房玉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