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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087执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何文娟与张进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文娟,张进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087执80号申请执行人:何文娟。被执行人:张进云。本院在执行何文娟与张进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进云应偿还申请执行人何文娟借款2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300元、申请执行费200元。经查,张进云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松燕审判员  李家奎审判员  谢 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向 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