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087执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何文娟与张进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文娟,张进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087执80号申请执行人:何文娟。被执行人:张进云。本院在执行何文娟与张进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进云应偿还申请执行人何文娟借款2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300元、申请执行费200元。经查,张进云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松燕审判员 李家奎审判员 谢 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向 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