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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21执6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江西黄金客商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安稠州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小嫦,朱斌英,黄永琴,江西黄金客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发。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821执679号申请执行人吉安稠州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安县富川路303号。法定代表人陈希林,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张小嫦,女,1977年2月2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朱斌英,男,1973年4月1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县。被执行人黄永琴,男女,1975年8月2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县,被告江西黄金客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河东开发区控规B9-2-1-4地块。法定代表人朱斌英。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吉安稠州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小嫦、朱斌英、黄永琴、江西黄金客商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张小嫦应向申请执行人吉安稠州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3000000元及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1577元、执行费3240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朱斌英在银行有存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朱斌英的银行存款30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匡慧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仪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