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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3执17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与徐海龙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徐海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3执1732号申请执行人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厦门路47号1栋1至6层。法定代表人卢翱,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徐海龙,男,1979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讷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海龙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经查,在哈尔滨市辖区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且被执行人住所地和财产均在黑龙江省讷河市辖区内,本院现己委托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代为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6)黑0103执173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钒审判员 尹新忠审判员 黄克秀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于 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