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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2执32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夏建军、曹呜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建军,曹呜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02执3265号申请执行人夏建军,男,1977年3月4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被执行人曹呜平,男,1991年6月21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申请执行人夏建军与被执行人曹呜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的(2016)浙1002民初34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夏建军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曹呜平应当支付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10元、执行费2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多次对有关金融机构及房管部门、车管部门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曹呜平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夏建军以被执行人曹呜平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曹呜平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申请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6)浙1002执326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叶再军代理审判员  江 敏代理审判员  项旭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郭健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