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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9民初913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杭州萧山林芬纺织有限公司与吴江市佛伦赛特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萧山林芬纺织有限公司,吴江市佛伦赛特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9民初9132号之一原告杭州萧山林芬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虎林。委托代理人张薇。被告吴江市佛伦赛特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小荣。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萧山林芬纺织有限公司诉被告吴江市佛伦赛特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后,原告未按本院通知补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杭州萧山林芬纺织有限公司撤诉处理。已交纳案件受理费1922元,减半收取961元,由原告杭州萧山林芬纺织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施得健人民陪审员  徐国芳人民陪审员  傅 慧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喻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