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191民初204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XX与深圳嗲情服饰商贸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深圳嗲情服饰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91民初2042号之一原告:XX,男,1989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田县。被告:深圳嗲情服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固戍社区海滨新村五区三巷2号1楼。法定代表人:陈武。原告XX诉被告深圳嗲情服饰商贸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立案。原告XX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XX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XX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良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方 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