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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91民初87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6-11

案件名称

成都乐特电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成都福仑德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乐特电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成都福仑德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91民初8721号原告:成都乐特电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侯新城管委会武科东一路**号*栋*单元*层***********号。法定代表人:徐广。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羊婷,女,汉族,1988年9月27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系原告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人。被告:成都福仑德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府城大道西段***号*栋*单元*层**号。法定代表人:黄胜,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成都乐特电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福仑德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受理后,原告成都乐特电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其对被告成都福仑德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成都乐特电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福仑德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自由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成都乐特电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成都福仑德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成都乐特电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自行承担。(此款原告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谢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贺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