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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1执18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宋俐华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俐华,靳维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1执1863号申请执行人宋俐华,男,1963年1月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靳维权,男,1959年12月10日出生。宋俐华与靳维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9日作出的(2015)东民(商)初字第097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3月28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309874元。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靳维权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靳维权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宋俐华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靳维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东民(商)初字第097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峰代理审判员  王心悦代理审判员  贾云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