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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81执9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8-06-26

案件名称

向贤琼与马新民、姚星碧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向贤琼,马新民,姚星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赤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381执940号申请人向贤琼,女,197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赤水市经济开发区员工,住贵州省赤水市。被执行人马新民,男,1966年8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潜江市,现住赤水市。被执行人姚星碧,女,1967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赤水市。本院在执行向贤琼申请执行马新民、姚星碧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2016)黔0381民初字第89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明荣审 判 员  王纯杰助理审判员  罗吉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钟 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