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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703民初23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分行与阮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分行,阮亮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703民初238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分行,住所地钦州市钦州湾大道76号。代表人:俸江黎,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翟聚才,男,该行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德炼,男,该行员工。被告:阮亮,男,1986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太和县人,农民,户籍地安徽省太和县,住钦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分行与被告阮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自愿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56元,减半收取1328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分行负担。审判员  揭业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