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古执恢字第0011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秦皇岛市电力电抗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锦州永宜物资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皇岛市电力电抗器制造有限公司,锦州永宜物资经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古执恢字第0011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秦皇岛市电力电抗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法定代表人杜泓九,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锦州永宜物资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古塔区。法定代表人孙永波,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秦皇岛市电力电抗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锦州永宜物资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作出(2012)古民二初字第001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4月10日重新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月4日决定将被执行人锦州永宜物资经贸有限责任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于2016年8月16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锦州永宜物资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在XX银行、XX银行的存款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于2016年10月19日查封了登记在执行人锦州永宜物资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辽XX号、辽XX号车辆,查封期限为二年。此外尚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续行冻结、查封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2012)古民二初字第0018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彬审判员 孙志审判员 田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