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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981执35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江爱珍与肖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爱珍,肖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981执3585号申请执行人江爱珍,女,1969年2月12日出生,住福安市。被执行人肖潇,女,1988年8月27日出生,住福安市。申请执行人江爱珍与被执行人肖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福安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4日作出(2016)闽0981民初5758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肖潇应在2016年10月17日前将车辆交付申请执行人江爱珍使用,并协助申请执行人江爱珍完成过户登记。现该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车牌号为闽J-M6x**号丰田牌小型轿车(车辆识别号为LFMBEK4B0A0029496、发动机号码为C470871)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登记到江爱珍名下;二、申请执行人江爱珍可持本裁定书到公安交通管理等有关部门办理权属变更、转移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新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姚仁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