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8102执保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垦分行与王忠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三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垦分行,王忠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8102执保76号申请人: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垦分行。住所地黑龙江省。被执行人:王忠华。建三江农垦法院(2016)黑8102民初152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五条、二百四十六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王忠华所有的水稻125吨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得转移、变卖)。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