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922执7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贾明勇申请执行李吉保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明勇,李吉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922执798号申请执行人:贾明勇,男,生于1986年7月1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被执行人:李吉保,男,生于1959年1月7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本院在执行贾明勇与李吉保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0月20日向被执行人李吉保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吉保在中国农业银行射洪复兴分理处开设的账户存款20606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何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