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22执12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毕伟中、张国政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毕伟中,张国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22执1285号申请执行人毕伟中,男,1979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被执行人张国政,男,1976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毕伟中与张国政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作出(2016)浙0122民初75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张国政未按判决履行义务,权利人毕伟中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报酬30000元及自2016年2月18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计息、案件受理费275元、执行费350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张国政下落及其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出入境等信息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张国政去向及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其列入征信系统、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和公安布控查找被执行人张国政下落。经回告,现申请执行人毕伟中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张国政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122执128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毕伟中如发现被执行人张国政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陆如有审 判 员 姚平生人民陪审员 金 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郑燕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