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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横法执字第002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曹某某与陈某某等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某某,陈某某,孟某某,张某某,石秀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横法执字第00226号申请执行人曹某某被执行人陈某某被执行人孟某某被执行人张某某,男,1971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横山县殿市镇白家湾村124号。身份证号:61272419711117131X。被执行人石秀华,男,1968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横山县横山镇西沙100号。身份证号:612724196807170070。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横山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8日作出的(2014)横民初字第0231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由被执行人陈某某、孟某某偿还申请执行人曹某某借款15万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650元,申请执行费2170元;被执行人张某某、石秀华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石秀华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山县城关支行有工资收入。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孟某某在陕西横山农商银行怀远支行工资账户中的所有工资收入,冻结期限为1年,冻结状态:只收不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春审判员 谢加富审判员 侯 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