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02民初59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燕东亮与崔岑、潘建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燕东亮,崔岑,潘建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2民初5997号原告燕东亮,男,汉族,1979年10月11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古宋乡曹各村燕庄西队35号附1号。身份证号:4123221979********。被告崔岑,男,汉族,1973年4月9日出生,住商丘市。被告潘建民,男,汉族,1966年11月13日出生,住商丘市。原告燕东亮诉被告崔岑、潘建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起诉状中所列被告信息不明确。依照《中华入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燕东亮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 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新霞 来源: